下列人員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第16條所稱之「行政委託」?
- 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由民間拖吊業者充任交通助理人員執行之。
- 公路主管機關將汽車定期檢驗業務,委由民間汽車修理業者辦理。
- 標準檢驗局將檢驗業務及檢驗合格證書之核發,委由民間機構辦理。
- 動物主管機關將寵物登記業務,委由民間團體辦理。
某人力仲介公司因「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遭主管機關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裁處罰鍰。於送達裁處書時,發現該公司營業處所已人去樓空,大門深鎖;惟公司代表人及其住居所並未變更。此時,行政機關正確之送達方式為何?
- 以留置送達方式,留置裁處書於該事務所。
- 以公示送達方式,將裁處書黏貼於行政機關公告欄。
- 以該公司之代表人之住居所為送達。
- 以寄存送達方式,將裁處書寄存於當地警察機關。
下列關於行政處分「附款」之敍述,何者有誤?
- 主管機關核發外籍勞工居留許可,附記「如日後無受雇於任何雇主時,則廢止該居留許可」,此屬「保留廢止權」之附款。
- 智慧財產局核准商標登記,附註「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其專用期間為十年」,此屬「附期限」之處分。
- 主管機關核准工廠排放廢污水,附註「如經兩次水質抽查檢測不合格,將廢止排放許可」,此屬「附條件」之處分。
- 受益處分之相對人須為特定作為、不作為義務之附款,此屬「附負擔」之處分。
行政處分於法定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何種情形,不得申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
- 具持續效力之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 發生「新事實」,並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
- 發現處分作成前未及調查之「新證據」。但如經斟酌,非屬可受較有利益處分之變更者。
- 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近日南部爆發登革熱疫情,某行政區內登革熱通報案件數激增,該地方政府衛生局為有效控制疫情,避免擴散,於是以「通知書」寄送轄區內疫情嚴重的鄰、里全體住戶;並將通知書內容「公告」於行政機關公告欄。公告內容略以「衛生所人員將於12月10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2時,至貴宅進行室內強制孳生源檢查。若屆時無人在家,將會同派出所員警,由鎖匠開鎖進入檢查。民眾若有拒絕、規避、妨礙等情形,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得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敬請配合」。
衛生局「公告內容」之性質為下列何者?
- 觀念通知
- 行政指導
- 一般處分
- 行政命令
若該鄰、里之疫情未達急迫程度,衛生局強制進入住宅的作法,有違下列何種原則?
- 明確性原則
- 比例原則
- 誠實信用原則
- 信賴保護原則
該公告事項何時發生送達效力?
- 公告日起
- 公告日起10日
- 公告日起20日
- 公告日起30日
甲君與乙君係高中同學,均為18歲。某日,甲君向乙君借用機車騎乘,因違規停車,遭路人拍照並向主管機關舉發。主管機關查得該機車係乙君所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乙君裁處罰鍰,並對乙君之父丙君送達處分書。丙君簽收後未轉交乙君,亦未繳納罰鍰。逾應繳納罰鍰期限,主管機關乃將該案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乙君收到行政執行分署通知,始知悉被裁處罰鍰一事。
倘丙君疏未將罰鍰處分書轉交,亦未繳納罰鍰,致救濟期間經過後,乙君始得知裁處罰鍰一事。下列敍述何者有誤?
- 乙君向主管機關主張送達不合法,為有理由。
- 主管機關向乙君之法定代理人送達,此屬補充送達。
- 法定代理人有數人時,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 法定代理人疏未將文書轉交當事人,對已生送達之效力不生影響。
主管機關發現違規人確非乙君而係甲君,乃決定將已確定之罰鍰處分撤銷。其行使撤銷權之期間,下列何者為正確?
- 自處分書送達時起 1 年以內。
- 自處分書送達時起 2 年以內。
- 自行政機關知悉有撤銷原因時起 1 年以內。
- 自行政機關知悉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以內。
按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二、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前項第3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外國人甲君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申請歸化,經主管機關核准歸化後,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下列敍述何者有誤?
- 歸化處分一經送達,對原處分機關即發生拘束力。
- 其它行政機關應受此一處分之拘束,此即歸化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
- 歸化處分對訴願管轄機關,不發生構成要件效力。
- 歸化處分具執行力。
甲君取得我國國籍後旅居國外,稅捐機關各類繳款書每年均遭駐外單位以住址無法送達而退回,稅捐機關亦無法查知其確實之國外住所地。下列有關送達之敍述何者有誤?
- 稅捐機關對甲君定期開徵之稅單,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 對甲君開徵稅單之公示送達,應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至於將文書「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則非必備方式。
- 日後對甲君開徵稅單之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60日發生效力。
- 於公告之日起經20日,甲君之救濟期間即開始計算。
按《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關於期日、期間之敍述,何者有誤?
- 因天災或其它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 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 基於法規之申請,如申請人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採「發信主義」,以交寄當日之郵戳為準。
- 基於法規之申請,如申請人以平信方式寄送者,採「到達主義」,以行政機關收訖當事人之申請為準。
- 若法規未規定,而行政機關亦未規定,則行政機關受理人民申請案件之處理期間一個月。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 縣政府因風災受創,災後為添購辦公桌椅,與傢俱業者成立之買賣契約;復為租用辦公廳舍,與出租人成立之租賃契約。
- 中央健康保險署與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合約。
- 交通部為辦理車輛安全審驗事宜與汽車修理業者成立之委託契約。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師資培育公費生之間締結之公費契約。
經濟部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訂頒《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其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 行政指導。
- 行政規則。
- 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
- 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按《建築技術規則》第39條之1規定:「新建或增建建築物高度超過21公尺部分,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基地有1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甲君為大樓建案之起造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建造執照;乙君為鄰地建物所有人。
主管機關於核准建造執照後,發現甲君所提供資料虛偽不實,而原承辦人於核發建造執照時亦未確實查勘,有違前開《建築技術規則》關於日照權規定,應為如何之處置?
- 撤銷原處分。
- 廢止原處分,並給予合理之補償。
- 維持原處分,要求補正正確資料。
- 更正原處分
主管機關為調查該建案有關日照是否符合法令規定。發文通知甲君、乙君兩造協同到場查勘,並陳述意見。惟乙君並未居住該處,且 實際住所不明,以致屢次寄送該「通知書」均無法送達。主管機關之下列處置,何者有誤?
- 主管機關得依甲君之申請,准為對乙君公示送達。
-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對乙君為公示送達。
-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不受當事人甲君、乙君兩造主張之拘束。
- 主管機關不得於通知書記載「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按《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務員因「身分關係」應自行迴避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 六親等的表姐弟
- 三親等的姑嫂
- 已再婚的前配偶
- 養父母及養子女
下列何種事項,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因勞資爭議事件主管機關之行政裁決程序。
- 少年矯正學校為達教育目的所為之編班、排課行為。
- 外國人按國籍法申請歸化,主管機關所為之准駁。
- 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按《行政程序法》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不得將送達文書付與下列何者代為簽收?
- 利害關係相反之受雇人。
- 有辨別事理能力但尚未成年之同居人。
- 經本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
- 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