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寫作與習作解答

「簽」屬於上行文,係屬員就某重要事項或具體事由,陳請機關首長或主管做裁示之公文書。因此,簽之「說明」係重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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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三段式函稿,必要時可用其他段名取代,如建議,請求等。

  • O​

有關公文用字下列何者正確?

  • 副本份數用「一份、二份」而不用「1份、2份」。
  • 主旨案別用「一案」而不用「1案」。
  • 對於復文用「回覆」而非用「回復」。
  • 對於會議紀錄上應註明「主席、記錄」而非「主席、紀錄」。

函通常分為「主旨」「說明」「辦法」三段,必要時得視案情用二段或一段亦可。

  • O​

對於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公文,得於在對方來文第1頁空白處簽辦,稱之為

  • 內簽。
  • 便簽。
  • 角簽。
  • 會簽。

發文機關要求受文機關於一定期限回復時,該期限應寫於何處?

  • 主旨項
  • 說明項
  • 辦法項
  • 附件欄

依據公文程式條例第8條規定,公文應符合下列那些基本原則?

  • 簡單明瞭。
  • 簡淺明確。
  • 清晰完整。
  • 迅速整潔。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機密保護法所規範之機密等級?

  • 絕對機密。
  • 極機密。
  • 機密。
  • 密。

對於民眾或法人團體來文,於擬函回復時,應將該民眾或法人團體之地址書寫於受文者欄位受文者之後方,便於文書單位寄送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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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市長須出席行政院會,故與行政院有隸屬關係。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行文予行政院所屬機關時,其公文直接稱謂均應用「鈞」以示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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