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4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給與獎金:
- 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有貪污瀆職嫌疑而檢舉
- 對於公務員期約或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後再行檢舉
-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
- 以上均是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規範對象,為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包含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
- O
下列對於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的敘述,何者為非:
- 檢舉獎金最高新臺幣1,000萬元
- 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資料,應予保密
- 法務部廉政署檢舉專線「手機或市話撥打165」
- 法務部廉政署檢舉專線「0800-286-586」
下列有關圖利罪的敘述,何者不正確:
- 分成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及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
- 所圖得之利益必須是不法利益
- 只要違反法令,不論主觀上是否明知,都是圖利罪
- 圖利罪是結果犯
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無法退還時,下列何種處理方式顯非妥適?
- 歸公
- 藉由第三人收受後再轉交公務員本人
- 轉贈慈善機構
- 付費收受
下列何者不是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的特色:
- 保護從優、處罰從重
- 公私合併立法模式
- 公私分開立法模式
- 層次性通報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者,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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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得於一個月內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 X
2003年10月3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何項公約,確立了全球反貪腐的法律架構:
- 反貪腐公約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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