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三章條文說明解答

by notalkn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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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的決標,除特殊情形外,機關必須將決標結果刊登在政府採購公報上,至於各投標廠商則不須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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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依採購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辦理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而第一次沒有取得三家廠商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在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改採限制性招標,也可以辦理第二次公開徵求,但仍受「取得三家廠商的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的限制。

  • X​

開標前,機關可以於招標文件規定之開標日前先行開啟廠商投標文件進行審查。

  • X​

底價是由招標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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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對於廠商標價偏低的情況,在經過分析評估之後如果覺得明顯不合理,而有無法誠信履約之虞,則可以直接不決標給該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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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在辦理第一次公開招標的採購案件時,應有幾家合格廠商競投標才得以開標?

  • 三家以上
  • 四家以上
  • 五家以上
  • 六家以上

採分項決標,招標文件如果有規定「各項投標文件應分項裝封,並於大標封外標示投標項次」,且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時,個別項目的報價廠商無論是否達三家,都可以進行開標。

  • X​

評審委員會認為該標價不合理者,可以在招標前提出建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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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種採購案件得不訂定底價?

  • 訂定底價確有困難的複雜案件
  • 採最有利標決標的案件
  • 小額採購的案件
  • 以上皆是

審標時,機關對投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的情形,可以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但絕對不允許廠商更正,以避免造成優惠特定廠商的不公平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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