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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人權故事集Ⅲ》案例分析:親密關係間的暴力行為|解答
- 隨著網路科技之快速發展,除為人類生活帶來便利性、創新性外,性別暴力亦透過網際網路迅速擴展、蔓延,《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增訂第3 章「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章,法院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依職權或檢察官之聲請,定2年以內之相當期間,命被告移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刪除已上傳之被害人之性影像。【提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5條第2項第4 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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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X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為兩公約,為聯合國保障各該締約國及其境內人民,全面保障其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等權利,兩公約所規範平等不歧視精神,亦為貫通兩公約保障所有權利的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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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X - 《刑法》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增訂第319條之3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罪,對於縱屬經合意拍攝之性影像,如未經同意而重製、散布、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亦得依該條第1項之罪課責,以強化我國刑事政策對性隱私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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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X - 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提出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態樣,包括網路跟蹤、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網路性騷擾、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性勒索、人肉搜索、基於性別偏見所為之強暴與死亡威脅、招募引誘、非法侵入或竊取他人資料、偽造或冒用身分等。【提示】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提出之「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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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X - CEDAW第4次國家報告之國際審查委員會特別關切我國親密伴侶關係裡對婦女的暴力行為,並未被視為一種對婦女基於性別的歧視(gender-based discrimination)。在這方面,國際審查委員會特別關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章規定的刑事程序,並未平等地保護所有的親密伴侶暴力受害者。【提示】CEDAW第4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3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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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X - 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提出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即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參酌 CEDAW 一般性建議第19號第 6段意旨)」。【提示】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提出之「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及其內涵說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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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X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分為8種跟蹤騷擾行為態樣,包含監視觀察、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害名譽、冒用個資等,如果非「基於性或性別」有關的意圖,針對特定對象,違反其意願,反覆、持續做出上述的行為之一,造成當事人心生畏怖、影響生活,就會構成跟蹤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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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X - 根據聯合國統計,性侵害、家庭暴力與跟蹤騷擾是全球婦女人身安全的三大威脅。我國為有效防範及處罰跟蹤騷擾行為,以防止其危害他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或資訊隱私,並使公權力適時介入以完整保護被害人,強化防制性別暴力,2021年11月19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並自2022年6月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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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X - 個人是否同意拍攝影像與是否同意散布是兩件事,個人是否同意拍攝是屬於是個人性隱私權或性自主權,但仍應該承受性影像被轉傳外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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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X - 國家應譴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協議立即用一切適當辦法,推行消除對婦女歧視的政策。為此目的需採取適當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在適當情況下實行制裁,以禁止對婦女的一切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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